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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貪污案件

陳水扁(1950年10月12日—),暱稱阿扁(臺灣話:阿扁仔),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前海商法律師,民主進步黨籍,曾任第十、十一任中華民國總統(2000年-2008年)、民主進步黨主席、臺北市市長、立法委員、臺北市議會議員等職。

陳水扁出生於臺南縣官田鄉西庄村(今臺南市官田區東西庄里)的貧困家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後成為律師。1979年底,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後,陳水扁加入了辯護律師團,成為其投身政壇的契機。1981年,他首度參與臺北市議會議員選舉即當選。1986年,他為共同成立民主進步黨的初始黨員,兼任中常委及中執委兩項黨職。1990年,他在增額立法委員選舉中當選為臺北市立法委員,開啟了兩屆的國會生涯。

1994年12月,陳水扁在臺北市長選舉中當選,因而辭任立委轉任市長。在任四年臺北市長期間,陳水扁的政績豐碩,包括促進社會政策革新、推動交通建設、取締交通違規、拆除違章建築、掃蕩特種行業等,並承接當時的臺北捷運亂局,令首條路線在任內通車。此外,臺灣首個以BOT模式發展的項目臺北101,亦是在陳水扁任內促成。陳水扁任內亦一改公務員的官僚風氣,曾突擊檢查市政府內各辦公室以警戒失職的下屬,自此改變了舊有「政府為衙門」的觀念,公共行政服務變得親民。[3]1998年,陳水扁以高達8成的市民滿意度爭取連任,但最後以45.91%的得票率連任失敗,由馬英九接任下屆臺北市長。由於陳水扁對臺北市影響深遠,即使在其卸任臺北市長二十年後,陳水扁在民意調查中依然排行為歷任最佳的民選臺北市長。

時任總統陳水扁與其飼養的臺灣犬「勇哥」於中華民國總統官邸
陳水扁在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以39.3%得票率當選為中華民國自1948年行憲後首次政黨輪替的直接民選總統,結束中國國民黨在臺灣55年的長期執政,並於就職演說上提出四不一沒有;200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他取得50.11%的得票率,以0.22%差距獲得連任。任內推動一邊一國、臺灣正名運動以及臺灣入聯運動,在經貿方面則採用「南向政策」的經貿架構。

卸任總統後由於涉及龍潭購地案而被判刑20年,三審定讞發監執行,2015年1月5日核准暫時出獄,保外就醫至今。2019年11月,一邊一國行動黨公佈2020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不分區立委,陳水扁列為第6順位;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依《選罷法》刑期未執行結束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且曾犯貪污罪定讞者亦不得登記。2020年1月12日,因其支持的一邊一國行動黨政黨票失利而宣布退出政壇。

機密外交款案 (無罪定讞):
檢方控告陳水扁,指控阿扁在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前後11次趁外交出訪,貪污33萬美元,並匯給當時在留學的陳致中使用。法院一、二審均以檢方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陳水扁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

海外洗錢案(全案簽結):
《壹週刊》在98年間報導,指前總統陳水扁在95年9月出訪帛琉期間,疑以空軍一號專機載美金4000萬元,折合新臺幣約14億元,存入帛琉銀行帳戶後,再分批匯至美國,涉及洗錢,特偵組偵辦5年多後,查無不法實據,2014年8月6日將全案簽結。

海外洗錢案(美國判決結果):
美國司法院於2016年7月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第一家庭使用香港與瑞士的銀行帳戶、空殼公司及一間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的信託,將賄賂所得轉買位於維吉尼亞州凱斯威克(Keswick)以及紐約的房產」。此外,2012年10月,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及紐約地方法院在房產的登記所有人未反對情況下,裁定沒收這兩處房產;美國將拍賣房產獲得約150萬美元收益交還臺灣。

洗錢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確定: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郭銓慶徒刑4月,減為2月;蔡銘哲徒刑1年,減為6月。(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

收受辜仲諒賄賂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均無罪。 撤銷發回:龍潭購地案洗錢(陳致中、黃睿靚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洗錢部分、南港展覽館案洗錢部分。<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龍潭購地弊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確定: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千萬元;李界木徒刑3年6月;蔡銘哲徒刑1年4月,減為8月,緩刑3年。(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

南港展覽館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定讞:吳淑珍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

陳敏薰買官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
三審定讞:陳水扁徒刑8年、吳淑珍徒刑8年、1年2月。(減為7月)(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

辜仲諒政治獻金案(三審定讞無罪):
三審定讞:陳水扁、吳淑珍均無罪。

外交零用金案(三審定讞無罪):
三審: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020號判決無罪定讞。(100年4月28日)

二次金改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定讞部分:元大併復華案:陳水扁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吳淑珍處有期徒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千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482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