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貪污案件
郭瑤琪(1956年3月13日—),中華民國官員,臺灣外省人第二代,出生於臺灣省花蓮縣、成長於桃園縣,來自軍公教家庭,父親是中學教師。郭瑤琪曾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自民國91年2月1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4日止),後於民國95年1月25日轉任行政院交通部長(任期: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止)。
郭瑤琪卸任交通部長後,檢調單位以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送兩罐茶葉,內放兩萬美元作為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檢察官即以此監聽南仁湖逃漏稅案而改以偵辦郭瑤琪案方式,指控郭瑤琪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貪汙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郭無罪;後經高院檢察官再提起上訴,更一審逆轉改依職務收賄罪重判八年、褫奪公權四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需請高院再查明「原判決未能明確指出何種對價關係的合意」以及「未具體指出與郭瑤琪那些特定職務行為有關」,更二審維持原更一審判決。郭上訴後,被最高法院審判長謝俊雄及法官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等人以程序不合駁回,全案確定。
2016年1月15日,郭瑤琪因罹癌獲保外就醫。
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經過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被最高法院駁回。
2019年5月14日,高檢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及漏未調查相關證據,對郭瑤琪案提起再審。2020年1月4日,被高等法院駁回。同年8月,被最高法院駁回。
郭瑤琪(1956年3月13日—),中華民國官員,臺灣外省人第二代,出生於臺灣省花蓮縣、成長於桃園縣,來自軍公教家庭,父親是中學教師。郭瑤琪曾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自民國91年2月1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4日止),後於民國95年1月25日轉任行政院交通部長(任期: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止)。
郭瑤琪卸任交通部長後,檢調單位以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送兩罐茶葉,內放兩萬美元作為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檢察官即以此監聽南仁湖逃漏稅案而改以偵辦郭瑤琪案方式,指控郭瑤琪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貪汙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郭無罪;後經高院檢察官再提起上訴,更一審逆轉改依職務收賄罪重判八年、褫奪公權四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需請高院再查明「原判決未能明確指出何種對價關係的合意」以及「未具體指出與郭瑤琪那些特定職務行為有關」,更二審維持原更一審判決。郭上訴後,被最高法院審判長謝俊雄及法官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等人以程序不合駁回,全案確定。
2016年1月15日,郭瑤琪因罹癌獲保外就醫。
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經過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被最高法院駁回。
2019年5月14日,高檢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及漏未調查相關證據,對郭瑤琪案提起再審。2020年1月4日,被高等法院駁回。同年8月,被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