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仙女童案 - 林義芳
2010年2月6日,高雄縣男子林義芳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館旁性侵一名六歲女童,以現行犯遭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逮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10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依據被告林義芳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因此認定林犯行「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一項「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社會譁然。
2010年8月5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邵燕玲以及法官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與施俊堯,審判另一件三歲女童性侵案時,認定「女童的證詞、驗傷診斷書均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女童意願」,以「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為由發回更審。
由於白玫瑰運動引發的民眾反彈太過劇烈,最高法院在2010年9月7日作成《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使未來所有對未滿7歲幼童的性交行為,一律均視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為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處罰規定。
2011年8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判決,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義芳有期徒刑7年6個月。
2010年2月6日,高雄縣男子林義芳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館旁性侵一名六歲女童,以現行犯遭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逮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10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依據被告林義芳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因此認定林犯行「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一項「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社會譁然。
2010年8月5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邵燕玲以及法官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與施俊堯,審判另一件三歲女童性侵案時,認定「女童的證詞、驗傷診斷書均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女童意願」,以「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為由發回更審。
由於白玫瑰運動引發的民眾反彈太過劇烈,最高法院在2010年9月7日作成《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使未來所有對未滿7歲幼童的性交行為,一律均視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為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處罰規定。
2011年8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判決,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義芳有期徒刑7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