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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制度改革

檢察官的工作是?

刑事司法訴訟由法官、律師及檢察官三方角色所構成。法官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檢察官則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的角色。

依法務部103年統計資料,檢察官共1,398人,其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82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94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22人。而各級檢察署依照工作性質的不同,將檢察官分為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與執行檢察官;偵查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並依證據將嫌疑人起訴/不起訴;公訴檢察官在嫌疑人被起訴後,負責在法庭上舉證,並對嫌疑人加以論告;執行檢察官則在判決確定後,負責刑罰的執行。

過去的檢察制度改革

過去,檢察官起訴後,並不需要出庭進行論告。過去,上級對檢察官的指示辦案,完全黑箱。過去,重大案件的偵辦,難以獨立。過去,檢察總長的任命,一人說了算。

直到2000年後,檢察體制的改革陸續展開,並有階段性的成果:

  • 2003年修正《刑事訴訟法》

    • 法庭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必須到庭進行論告。因此,各檢察機關有了公訴組的設置,並由公訴檢察官到庭論告。
  • 2006年修正《法院組織法》

    • 將原本由總統直接任命的檢察總長,改為須經國會同意,並保障檢察總長的任期,希望可以使檢察總長獨立超然。
    • 增訂「指揮制度書面化」條文,要求檢察總長、檢察長在調度指揮時,應該要以書面文件為主。
    • 於最高檢察署增設「特偵組」,負責查緝國家元首、中央政府官員與軍事將領之貪瀆行為,以及國家重大刑事案件。
    • 於法務部增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檢察官的人事調陞事宜。
  • 2011年訂立《法官法》

    • 將檢察官制度保障明文化。
    • 增設檢察官會議,希望藉此增進檢察內部民主化。
    • 增設檢察官評鑑制度,希望可藉此淘汰不適任檢察官。

儘管檢察制度已有大幅度的變革,但仍舊存在許多的問題未被碰觸,改革,仍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