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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市場女教師遭劫殺

男子劉志明8年半前隨機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女教師,法院一審至更三審都判劉死刑,案件進入更四審,今下午召開準備庭,劉的律師希望再送鑑定,庭上針對鑑定單位爭執,女教師丈夫張介能到庭時不滿,直言歷審鑑定多次,到底還要再鑑定多少次,「台灣司法難道對加害人就這麼寬厚?」言語透露對司法的無奈。

 

2014年12月3日,劉志明因和女友提分手,當天騎機車帶著鐵槌要去找女友,經過高雄左營哈囉市場,見到退休女教師開車門,打算搶走車輛代步,卻以鐵鎚重擊女教師頭部,自己坐入駕駛座,再將女教師拖入後座。

 

劉男原想發動車輛,卻因暗鎖發不動,憤怒拿鐵槌猛擊女教師,並涉嫌指侵,還將女教師乳頭咬掉吐在車內地毯,劫走錢包裡的2000元後揚長而去,案發8小時後警方才發現女教師陳屍車內。

 

全案從案發至今已逾8年,一審到更三審法官都認為劉志明手段殘忍,5度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判死理由欠缺完備,事證有在調查釐清必要,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今高雄高分院更四審開準備庭,女教師的丈夫張介能在律師陪同下到庭,法院借提劉志明到庭,劉志明辯護人為有「魔鬼代言人」稱號的律師黃致豪領軍,主張應再將劉志明送量刑前調查鑑定。

 

法官屬意送交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進行,但劉志明一方則希望交由屏安醫院醫師及台大教授的團隊進行,若不便再交由嘉南療養院,還主張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專家有過於單一的問題,光鑑定單位就耗時40分鐘討論。

 

到庭的張介能不滿,被法官詢問有無意見表達時,站起來直言根本沒必要再送鑑定,他直言,全案從一審到更三審,交給高雄榮總、凱旋醫院團隊鑑定過,拖了這麼久還在僵持要送鑑定,難道屏安醫院規模有這兩家醫院來得大嗎?

張介能說,官司走到更四審,他被折磨到憂鬱、躁鬱,他怕孩子面對官司,一個人攬下來壓力,對方害他「家破人亡」,律師還在爭辯鑑定單位行不行,「為什麼台灣司法對加害人這麼優厚」、「懇求法官考量被害人心情」。

今開庭歷經約40幾分鐘,法官最後依劉志明辯護律師要求,請對方10天內提出鑑定單位順位的書狀,之後將再另訂庭期開庭。

被害女教師曾獲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她的丈夫張介能前年12月將案發以年來的心境變化,以及女兒所做噩夢的畫作,集結成書「劇變之後-月妹未了情」出版,用插畫表達對母親的思念,找到療癒的力量,版稅全數捐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目前案件進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號審理,前面都判死刑,最高法院又發回高分院審理,難道要逃死嗎?若判無期徒刑出來後又殺人,三位大律師和法官要負責嗎?

辯護律師群:黃致豪大律師、樓嘉君大律師、薛煒育大律師

2014年12月3日,劉志明因與女友分手,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左營見到一位退休女教師剛好打開車門,伺機企圖搶奪汽車,以鐵鎚重擊女教師頭部,之後因車子有暗鎖無法發動,性侵女教師後離去。劉志明一審被依強盜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死刑,近10年來歷經多次審理,今(7)日更四審宣判,撤銷原本的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理由是合議庭認為劉男的行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被害人家屬則表示無法接受。

劉志明強盜殺人罪,連續被判死刑5次
2014年11月間,女友和劉志明分手後便斷絕聯繫,12月3日上午,劉志明騎著機車並帶著一把剛買不久的鐵鎚,前往前女友的住處想找人,然而前女友不在,劉志明又騎車逛到高雄市左營區的哈囉市場旁,就在這裡遇到了被害人退休女教師。

當時女教師剛買完菜,正準備開車返家,劉志明突然上前用鐵鎚重擊女教師的頭部,女教師隨即在駕駛座上昏倒,劉企圖把車開走。然而過程中劉志明發現車子有暗鎖無法發動,同時女教師貌似要醒來,於是再次以鐵鎚重擊女教師的頭部多次,並將已無力反抗的女教師拖到後座並性侵得逞。後來車子仍發不動,劉志明便將大量流血的女教師反鎖在車上後逃離現場。待警察發現時,女教師已不治身亡。

2015年8月一審就被告強盜殺人部分判處劉志明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強制性交部分處有期徒刑10年。而後因為法院依職權將死刑判決送上訴,之後上訴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也都判處劉志明死刑。

為何死刑會被撤銷改判?
高等法院認為,劉志明沒有明確坦承自己打從一開始就是想殺人,因此無法確定為直接故意。原本的判決認為劉志明在第一次攻擊女教師時就有殺害被害人的確定故意,是有誤的。另外原本的審判認為,劉志明取走女教師錢包裡的2000元現金,是為強盜殺人,但是除了劉志明的自白外,這個行為缺乏其他證據,依此就認定事實並不足夠。

而最終高等法院認為死刑判決該被撤銷的原因,是來自台灣於2009年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制定的《兩公約施行法》所規定的,「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能限定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犯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也就是通常要能證明是「直接故意」。「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通常不判死。另法官也會審酌是否為預謀殺人,以及犯案的手段和武器、是否在殺害過程中有凌虐折磨、針對不特定對性隨機殺人等,來衡量是否「情節重大」。

高等法院認為,劉志明與女教師素不相識,是因為找前女友未果,騎車逛至哈囉市場旁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被害人。因此劉志明顯然是隨機、偶發性的犯行,相較於有計畫性的預謀犯罪,程度不相同。

原審認爲劉志明所犯為「情節最重大之罪」是有疑義的,而且原審也沒有進一步以實證方式評估,委請相關專業領域鑑定人、機關、團體,就劉志明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做相關鑑定,或提出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就判斷劉志明已經沒有更生改善可能性,即判處死刑,尚有違誤。

至於為何會改判無期徒刑?法院解釋,劉志明當時已有機車,是為了更輕鬆方便地找前女友才決定搶汽車,並隨機選擇被害人後以鐵鎚敲頭,後來女教師因為在過程中有甦醒跡象,才起意殺人,並連續重擊頭部13次,還在離去時把車門反鎖,讓外界無法救援,這是自私且惡劣的的行為。

不過劉志明所犯的強盜殺人罪,死刑並非唯一選項,且該犯罪行為並非預謀而是偶發隨機的,另外經過審前將劉志明送到凱旋醫院所做的精神鑑定,以及屏安醫院所做的量刑前評估調查,從醫療專業的角度也指出,如果保護因子增加大於危險因子,劉志明再犯的可能性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更生改善的可能性,因此不該處以死刑,但調整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被害者家屬:不能接受
根據《三立新聞》報導,女教師的先生對於死刑判決改為無期徒刑不能接受。他認為,法院一直說「搶2000元無法證實」,一定要提出證據,「請問我們被搶的人,怎麼證明2000塊?這是他自己講的,應該很實際,可是每次發回更審就是要我們提出2000塊。就像我們一般人買東西怎麼記得買多少錢?一定是看發票」。

女教師的先生也說,劉志明逃死的理由還有「不是計畫性殺人」,但他認為,劉志明原本就持榔頭計畫敲人的頭,是鎖定在哈囉市場的他太太,等太太進車子才下手的,這應該是有預謀的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