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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又稱兒童性虐待製品或兒童性剝削製品,在英語又稱為CP或CSAM或CSEM)是指刻畫18歲以下者的情色性資料。兒童色情的定義因司法區域而異。

有的兒童色情是透過線上要求、強迫、偷拍的形式製作的。也有的是兒童或青少年在沒有成人參與的情況下自行製作。部分兒童色情包含了性虐待成分。線上性罪犯有時會收集和分享該些相片或影片。

兒童色情法一般涵蓋處於青春期前、青春期、青春期後的人的性意象,此外亦可能包含由電腦生成的資料。在美國,大多被警方拘捕的兒童色情持有者多持有刻畫青春期前兒童的色情材料。至於該些刻畫青春期後未成年人色情意象的資料雖然也是規管對象,但持有者相對較不為警方重視。

在世上大多數地方,任何涉及兒童色情的活動都是違法的,而且該些資料常受到審查。截至2008年,187個國際刑警成員國當中有94個設有針對兒童色情的法律,此外也有國家完全禁止任何類型的色情物品。

兒童色情的具體定義因地而異,國際法也沒有為其定義達成共識。

在美國,兒童色情一般定義為露骨地刻畫18歲以下者的資料。在加拿大,兒童色情在法律上也涵蓋虛構的未成年人。英國法律沒有出現過兒童色情這一字眼,不過其列出了一系列可以形容為兒童色情的非法資料。一些英語區域會使用COPINE量表來分類涉及未成年人的性意味作品。

在2000年代,英語學者和執法者開始更為使用「兒童性虐待資料」來形容「兒童色情」,因為色情的英語「pornography」暗含著互相同意的意味,而且會讓人跟該些資料含有的虐待成分產生距離。一些政府則會使用「兒童性虐待資料」(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來形容之。其他類似字眼包括「兒童虐待資料」、「受到記錄的兒童性虐待」、「受刻畫的兒童性虐待」。「兒童色情」等字眼在各區域有著其法律定義。2008年,反對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第三次世界大會(World Congress III against the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在其正式通過的協定裡指出,「『兒童虐待圖像』越來越多被用來指代色情製品中的兒童與青少年性剝削。這是為了反映這種現象的嚴重性,以及強調兒童色情圖像實際上就是犯罪記錄。」

國際間幾乎所有社會的兒童色情法都會對兒童色情製品的生產者和分發者執行嚴厲的處罰,這其中就包括監禁。但是根據所分發的範圍和內容,非商業性的分化相對處罰會較輕。同時,擁有兒童色情製品也會判處監禁之類的處罰,但是初犯者有可能獲得緩刑。

國際失蹤和受虐兒童援助中心表示,他們在初版報告中發現,全球僅有27個國家擁有針對兒童色情犯罪進行處罰的相關立法;而有多達95個國家沒有專門針對兒童色情的相關立法。這使得兒童色情因各國的針對性法律不足,而成為一項全球問題。而在第七版報告中,全球仍有69個國家需要立法來處理兒童色情問題,而其中有53個國家沒有任何針對兒童色情問題的立法。在2006年到2012年這長達七年多的研究中,國際失蹤和受虐兒童援助中心與其旗下的昆斯家族國際法律與政策研究所(Koons Family Institute 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指出,它們與100個國家合作進行有關兒童色情問題的應對工作和修訂新的法律。

國際失蹤和受虐兒童援助中心在2008年的報告中對187個國家的兒童色情立法進行了審查,而結果顯示仍然有93個國家沒有對此問題的專門立法。而在這93個國家當中,又有36個國家並未將無論其分發意圖僅持有兒童色情的行為定位犯罪。然而這些立法審查工作並沒有將所有的兒童色情定義為「明確的」的兒童色情,也沒有任何禁令針對「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加拿大與澳洲等一些國家有專門的立法禁止有關兒童色情的卡通、漫畫或文章,而另外有一些國家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監視網路以檢測兒童色情。

聯合國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要求締約方禁止「製作、分發、傳播、進口、出口、提供、出售、擁有或商上述全部目的」的兒童色情。 2006年開始實施的歐洲理事會的《網路犯罪公約》和歐盟框架要求各締約國與成員國有關兒童色情的所有方面都定為刑事犯罪。

INHOPE組織(http://www.inhope.org/)成立於1999年,為歐盟成立的整合各國檢舉網路有害內容網站之國際組織。其工作目標包括建立檢舉熱線的實務標準與守則、鼓勵各會員國之間的資訊交流、針對因應科技發展而衍生犯罪內容能具備快速且有效率的處理能力、支援與協助設立新熱線機制的訓練、提升監理機關與政策制定機構對熱線機制的理解程度,以及提高產業利益相關者參與熱線機制的意願等。